当人们听到诉讼这个词时,往往会以为它仅仅意味着有人提起了诉讼。提起诉讼当然是诉讼的一部分,但诉讼的范围要广泛得多。诉讼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原告和被告调查案件、交换证据、取得宣誓证言、出庭、提出动议、协商和解、准备审判;如果双方未能先行解决案件,最终还会将争议提交法官或陪审团审理。
在纽约人身伤害案件中,诉讼可能涉及汽车事故、滑倒和跌倒事故、建筑事故、场所责任索赔、疏忽安保案件,或其他有人声称另一人、公司或实体造成伤害的事件。诉讼一旦开始,双方就会进入一个程序体系,该体系主要受纽约《民事诉讼法与规则》(通常称为CPLR)以及法院规则和负责审理案件的县及法官所适用的具体程序管辖。
受伤者需要了解的最重要事项之一是,诉讼并不意味着案件会立即进入审判。事实上,审判通常是一个可能持续数年的程序中最后才会进行的阶段。大多数诉讼包括诉状、证据开示、医学检查、证言取录、法院会议、动议、文件交换和和解谈判。
好莱坞把诉讼表现得像是:律师周一提起诉讼,周三戏剧性地指向一名证人,然后在周五下午便得到陪审团裁决。显然,纽约的诉讼并没有按照这种制作进度安排进行。
相反,案件可能需要数月时间,从一个程序阶段推进到另一个阶段。安排一次证言取录可能需要数月。独立医学检查可能还要再等几个月才能进行。一次法院会议可能会导致安排另一场法院会议。一项动议可能需要数月时间进行书面陈述,法官也可能需要额外时间作出裁决。
好消息是,人身伤害案件几乎可以在这一流程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诉讼与和解并非相互对立。诉讼正在积极进行期间,和解谈判也经常会继续。
诉讼前:人身伤害索赔
并非每一起人身伤害案件都会立即以诉讼开始。在诉讼前,律师通常会调查事故、取得警方及事故报告、收集照片和视频、确认证人、审查保险承保范围、取得医疗记录,并评估客户所受伤害的性质。
在调查案件期间,受伤者也可能继续接受医疗治疗。在许多案件中,除非有足够的医疗证据来了解事故造成的诊断、治疗、预后、永久性影响和功能限制,否则律师无法恰当地评估损害赔偿。
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和解要求。有时保险公司会提出合理的报价,案件无需诉讼即可解决。另一些时候,保险公司否认责任、对伤害提出异议、提出远低于索赔合理价值的金额,或者干脆拒绝进行认真谈判。
此时,诉讼可能成为必要手段。
必须始终考虑诉讼时效。涉及人身伤害的典型纽约过失诉讼通常有三年的诉讼时效,但存在许多例外。涉及市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医疗事故及其他专门事项的索赔,可能适用不同且大幅缩短的期限。
第1步:提交传票和起诉状
正式诉讼通常始于原告向适当法院提交传票和起诉状并取得案件索引号。
起诉状列明原告和被告,并陈述诉讼的基本指控。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起诉状通常会指称被告存在过失,或依法应对事故承担其他责任,并且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伤害和损失。
例如,在汽车事故诉讼中,起诉状可能会指称被告驾驶车辆时存在过失,未保持适当瞭望,未让行,跟车过近,以不安全的速度行驶,或以其他方式导致碰撞。
在场所责任案件中,起诉状可能会指称财产所有人造成了危险状况、知悉该危险状况或理应知悉该危险状况,却未予以纠正。
诉讼一经提起,诉讼程序便正式开始。
这并不意味着下周就会有人出庭审判。这只意味着,恭喜大家,所有人都已成功抵达起跑线。
步骤2:送达传票和起诉状
诉讼开始后,通常必须向被告适当送达传票和起诉状。
送达提供了被告已被起诉的正式法律通知。适当的送达方式取决于被告是个人、公司、商业实体、政府实体还是其他类型的当事方。
根据CPLR 306-b,送达通常必须在诉讼开始后120天内完成,但可适用延期及其他相关规则。
有时送达很快就能完成。有时被告难以找到。有时存在多个被告。有时必须在之后确定并追加其他当事方。
这是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的首次体现:听起来像一个简单程序步骤的事情,可能会耗费数月时间。
步骤3:被告的答辩状
被告收到送达后,通常会通过送达答辩状作出回应。
答辩书会承认或否认起诉状中所载的指控,并通常提出各种积极抗辩。根据诉讼情况,被告还可以对其他被告提出交叉请求、对原告提出反诉,或对其他当事人提出第三方请求。
被告出庭应诉的期限通常为20天或30天,具体取决于送达完成的方式以及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
被告送达答辩书后,律师通常会称该案件为争点确定(issue joined)。
被告也可以在送达答辩书之前提出某些动议,包括在法律适当的情况下依据CPLR 3211提出驳回动议。因为事实上,即使名为“答辩”的步骤,有时也会先从主张被告不应当必须答辩的理由开始。
第4步:具体事项说明书
在纽约人身伤害诉讼中,主要的证据开示文件之一是具体事项说明书(Bill of Particulars),通常称为BP。
被告通常会送达一份要求提供经核实的具体事项说明书的请求,要求提供有关原告诉求的更详细信息。
具体事项说明书可以列明原告主张的伤害、接受的医疗治疗、据称永久性的病情、限制、住院情况、收入损失、失能期间以及有关事故和损害的其他细节。
具体事项说明书很重要,因为它有助于明确原告拟在诉讼期间证明的伤害和损害。
第5步:书面证据开示请求
当事人还会相互交换书面证据开示请求。证据开示是指双方获取与诉讼相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法律程序。
在人身伤害诉讼中,证据开示可能包括要求提供医疗授权书、医院记录、诊断性检查资料、照片、视频、事故报告、保险信息、就业记录、工资信息、在相关情况下的税务文件、既往医疗记录、既往事故信息以及证人信息。
根据案件类型,还可能提出与社交媒体、监控、专家证据、财产所有权、维护记录、合同、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据有关的要求。
证据开示很少是一次井然有序的交换:双方立即提交所要求的每一项材料,然后互相称赞对方办事高效。
更常见的情况是,会有后续要求、补充答复、异议、尚未提供的授权书、缺失的文件,以及要求提供三个月前就已提出的同一项材料的信函。
第6步:司法介入请求 - RJI
在诉讼进行到某个阶段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司法介入请求(通常称为RJI)。
RJI请求法院介入案件;在有必要进行司法介入时,通常会导致案件被分配接受法院监督。
RJI可以与初步会议请求、动议或其他需要法院介入的程序一并提交。
不应将RJI与诉讼的启动混为一谈。传票和起诉状提交时,诉讼就已经开始。RJI实质上是在告知法院,双方当事人现在需要司法监督或司法裁定。
第7步:初步会议
初步会议(通常称为PC)是案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初步会议期间或之后,法院通常会确定完成证据开示的期限。由此产生的命令可能涉及具体事项清单、医疗授权书、文件提交、证言取证、身体检查以及其他尚未完成的披露事项。
其目的是为案件制定有条理的进度安排,使各方能够完成证据开示并向审判准备阶段推进。
各方离开时都带着法院命令规定的期限,以及一个令人钦佩的信念:现在所有证据开示都将严格按照进度进行。
然后,有人发现,四名律师、三名证人、两名医生和一名公司代表要到三个月后才能找到一个彼此都方便的星期二。
第8步:审判前询问—EBT
证据开示阶段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审判前询问,通常称为EBT或证言取证。
EBT是在审判前、宣誓后提供的宣誓证词,通常由法庭记录员记录证词内容。
通常会询问原告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原告看到了什么以及经历了什么、此前发生的事故、既往伤害、医疗治疗、目前的症状、身体限制、就业经历、收入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告也可能接受证言取证。
在机动车事故案件中,可能会询问被告驾驶员的车速、行驶方向、交通信号、车道位置、天气、能见度、撞击前的观察情况、刹车以及碰撞的具体过程。
在滑倒摔伤或场所责任诉讼中,原告律师可能会就检查、清洁程序、投诉、维修以及对危险状况的通知情况,对业主、物业经理、主管、维护工人或其他证人进行证言取证。
证言取证极其重要,因为相关证词日后可用于简易判决动议、和解谈判及审判。
它们的排期也可能需要数月时间。显然,协调几位律师的日程需要达到以往只有和平条约谈判才需要的国际外交水平。
第 9 步:辩方医疗检查——IME
如果原告主张遭受了身体或心理伤害,辩方通常有权依据适用的证据开示规则,要求由医生或其他适当的专业人士对原告进行检查。
这种检查通常称为独立医疗检查(IME)。
“独立”一词应结合具体背景理解。进行检查的医生通常由辩方或其保险承保人选定并支付费用。
根据所主张的伤害类型,原告可能会接受骨科医生、神经科医生、康复医学科医生、神经心理学家或其他医学专科医生的检查。
进行检查的医生会准备一份报告,列明其调查结果和意见。这些报告在和解谈判及简易判决动议程序中可能变得极其重要。
第 10 步:合规会议
在初步会议之后,法院可能会安排一次或多次合规会议、证据开示会议、案件状态会议或类似的出庭程序。
其目的通常是确定各方是否遵守了先前的证据开示命令。
法院可能会询问证言录取是否已经完成、授权书是否已经交换、IME 是否已经进行、是否仍有文件未提交,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的证据开示。
如果一切都已完成,案件可能会继续朝着具备审判条件的方向推进。
如果仍有证据开示事项尚未完成,法院可能会设定新的截止期限。
而有时,这些新的截止期限最终又需要召开另一次会议,以确定大家为何错过了旧的截止期限。
第 11 步:证据开示动议
当事人无法解决证据开示争议时,一方可以提出证据开示动议,请求法院介入。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提供文件、授权书、证言或其他披露材料。
根据违反义务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排除证据、制裁或其他救济。
法院通常希望律师在以动议程序增加法院负担之前,先尝试解决常规的证据开示争议。然而,有时,“请提供尚未提供的证据开示材料”这句话发到大约第八封电子邮件时,就不再产生任何效果了。
动议程序可能会显著延长诉讼时间,因为必须准备并送达书面材料,对方可能提交反对书面材料,随后还可能提交答辩书面材料,而法院最终必须作出裁定。
第12步:责任动议和即决判决
在许多人身伤害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之一是根据CPLR 3212提出即决判决动议。
即决判决动议请求法官裁定某一法律问题,而无需就该特定问题进行陪审团审判,因为提出动议的一方主张不存在需要通过审判解决的重大事实争议。
在机动车事故诉讼中,原告可以就责任问题提出即决判决动议,并主张被告依法应对碰撞负责。
例如,一名在交通信号灯处停车后被后车追尾的原告,可能主张后车驾驶员存在过失,并且对于碰撞责任不存在事实争议。
被告也可以提出即决判决动议,并在其主张证据表明其不存在过失,或存在其他要求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时,请求驳回诉讼。
在场所责任案件中,简易判决动议可能涉及被告是否拥有或控制该场所、被告是否造成了该状况、被告是否实际知悉或依法推定知悉该状况,或者是否由另一方负责。
建筑事故案件可能涉及广泛的简易判决动议诉讼,内容涉及《劳动法》项下的责任以及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承担的责任。
有利的责任认定可能会显著影响和解谈判。如果原告确立被告应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辩方现在可能面临这样一个案件:剩余的主要问题涉及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
第13步:纽约机动车事故案件中的严重伤害门槛动议
纽约机动车事故案件涉及一个普通场所责任或滑倒摔倒案件通常不存在的额外问题:严重伤害门槛。
根据纽约《保险法》第5102(d)条和第5104条,对于因受承保机动车事故产生的非经济损失,寻求赔偿的原告通常必须证明其遭受了符合条件的严重伤害。
该法规定了严重伤害的若干类别,包括死亡、肢体缺失、严重毁容、骨折、胎儿流失、身体器官或肢体功能永久丧失、永久性后果性限制、重大限制,以及诉讼中常见的90/180天类别。
由于这一要求,纽约机动车事故诉讼中的被告经常提出简易判决动议,主张原告并未遭受法律认可的严重伤害。
辩方可能依赖独立医疗检查(IME)报告、医疗证据及其他记录。
原告可以使用医疗记录、医生确认书、诊断影像、手术证据、活动范围测量结果、客观检测、治疗史以及其他可采纳的证据来反对该动议,以证明伤害、因果关系、限制和永久性。
这形成了纽约汽车诉讼中的一个独特特点:在陪审团能够决定原告的伤势有多严重之前,律师可能要花费数月争论这些伤势在法律上是否严重到足以由陪审团决定其严重程度。
第14步:补充取证和补充具体事项清单
人身伤害诉讼并不总是完全按线性进展。诉讼期间可能会出现新的信息。
原告可能接受手术。可能会进行额外的医疗治疗。新的记录可能变得可用。可能会确认另一名证人。可能会有新的当事人加入诉讼。
在适当情况下,原告可以就持续治疗、额外伤害或额外损害提供补充具体事项清单或进行额外取证。
增加被告可能导致额外的证言取录、额外的取证要求,当然还会导致诉讼额外持续数月。
第15步:专家披露
随着诉讼日益接近审判,专家证据可能变得越来越重要。
根据CPLR 3101(d),当事人可能需要披露有关预计在审判中作证的专家的信息。
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专家可能包括主治医生、外科医生、放射科医生、经济学家、职业康复专家、工程师、生物力学专家、事故重建专家或取决于案件情况的其他专业人士。
专家证言可以涉及医学因果关系、永久性、未来治疗、经济损失、事故机理、工程问题以及超出陪审员通常知识范围的其他技术性主题。
第16步:争议事项通知和准备就绪证明
在证据开示基本完成且案件被认为已准备好进行审判后,当事人可以提交争议事项备案通知及准备就绪证明。
争议事项备案通知会将案件列入审判日程表,并表明所要求的证据开示通常已经完成。
这是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第二天早上就会神奇地出现十二名陪审员。
这意味着案件已经完成了被称为证据开示的等待阶段,并进入了被称为审判日程表的等待阶段。
如果仍有重要的证据开示尚未完成,当事人可以在适当情况下申请撤销争议事项备案通知。
第17步:提交争议事项备案通知后的简易判决动议
提交争议事项备案通知后,重要的动议程序仍可能继续进行。
CPLR 3212通常规定,简易判决动议必须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法院没有确定其他允许的期限,则除非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允许之后提出动议,否则最迟不得晚于提交争议事项备案通知后120天。
因此,在案件从技术上已经列入审判日程表期间,关于责任的动议以及严重伤害门槛动议仍可能尚未审结。
其中一项动议的裁决可能会实质性地改变案件。
在责任问题上赢得简易判决的原告可以继续处理损害赔偿认定。赢得门槛动议的被告可能会获得汽车伤害案件的驳回。被驳回的动议可能会增加当事人协商谈判的压力。
第18步:和解会议、调解及替代性争议解决
和解谈判可以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各自的律师直接协商。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和解讨论。法官或法院律师可以主持和解会议。案件也可以参加调解或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通常称为ADR。
随着更多证据逐渐获得,和解讨论往往会变得更有意义。
原告有力的证言可能会提高保险公司对案件的评估。具有损害性的证言可能会降低该评估。有利的责任认定可以增加和解压力。被告方的医学报告可能会影响谈判。外科手术可能会改变对损害赔偿的评估。
审判日益临近的可能性也可能改变所有人妥协的意愿。
人身伤害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的几乎任何阶段都有可能达成和解。
案件可以在起诉状提交后和解。可以在答辩状提交后和解。可以在书面证据开示期间和解。可以在原告作证后和解。可以在被告作证后和解。可以在IME后和解。可以在简易判决裁定后和解。可以在争议事项说明提交后和解。可以在审前会议期间和解。可以在陪审员选任期间和解。甚至可以在审判已经开始后和解。
第19步:JCP与审判日程
在提交争议事项说明并完成适当的动议程序后,案件将通过当地法院的审判日程系统推进。
在Kings County Supreme Court,律师经常会接触到陪审团协调庭,通常称为JCP。
JCP负责管理已准备好进行陪审的案件,并推动案件走向和解、陪审员选任和审判分配。
重要的是要理解,JCP 并不是纽约州普遍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县使用不同的制度、术语和审判部门。
然而,对于布鲁克林的人身伤害执业律师而言,JCP 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去处。
这一阶段经常会带来额外的和解压力,因为实际开庭审理的可能性正变得更加真实。
步骤 20:审前会议
审判前,法院可能会举行一次或多次审前会议、审判准备会议、和解会议或排期点名会议。
律师和法院可能会讨论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证人、证据、预计审判时长、和解可能性以及后勤事项。
当事人还可以提出庭前排除证据动议,请求法官裁定某些证据、证言或论点是否可在审判中获准使用。
没错,和解仍然是可能的。
事实上,一旦律师们开始讨论证据清单、证人日程和陪审团遴选,每个人往往都会对再谈一次和解金额表现出异常浓厚的兴趣。
步骤 21:陪审团遴选
如果案件尚未和解,当事人将进入陪审团遴选阶段,也称为庭前询问。
法院会就可能影响潜在陪审员公正评估案件能力的问题对其进行询问。
律师可以依照纽约州法律提出挑战,最终选出陪审团。
案件在陪审团遴选期间仍然可以和解。
这往往是每个人意识到审判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理论事件——不是还要经过六次会议和十四次延期才会发生——的时刻。
现在,法院里已经有了真正的陪审员。
步骤 22:审判
如果未能达成和解,案件将进入审判程序。
审判期间,双方提交证据、询问证人、提交文件和证物,在必要时提供专家证言,并向陪审团陈述观点。
原告承担证明其主张所要求要件的举证责任。
在过失诉讼中,这通常包括证明被告负有法律义务、违反了该义务,并造成依法可获赔偿的人身伤害和损害。
责任与损害赔偿可能分别审理
在某些纽约人身伤害审判中,责任与损害赔偿可能分开审理。
这意味着陪审团可能首先确定谁应对事故负责。
如果原告在责任问题上胜诉,案件随后可能进入单独的损害赔偿阶段。
在审判的损害赔偿部分,陪审团可能听取有关原告伤情、医疗治疗、手术、疼痛、受限情况、未来治疗、收入损失及其他损害的证言。
主治医生和其他专家可能就诊断、因果关系、永久性及预后作证。
陪审团最终决定应判给的赔偿金额(如有)。
审判或重大动议裁决后的可能上诉
即使经过审判,诉讼也并不总是绝对结束。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某些命令、判决或重大裁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可能导致裁决被维持、推翻或修改,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需要重新审判或进行其他程序。
所以,是的,在花费数年时间走到审判阶段后,法律体系完全可能宣布:现在大家还可以继续诉讼。
纽约人身伤害诉讼时间线图表
| 阶段 | 发生的事项 | 典型实际时间 | 案件能否和解? |
|---|---|---|---|
| 诉讼前 | 调查、治疗、保险审查、记录整理、证据收集和和解要求。 | 数月或更长时间,取决于治疗和调查情况。 | 可以 |
| 传票和起诉状 | 正式提起诉讼。 | 诉讼开始。 | 可以 |
| 送达 | 被告正式收到诉讼文书。 | 数日至数月不等,取决于具体情况。 | 可以 |
| 答辩状 | 被告回应指控并提出抗辩。 | 通常约20天或30天,取决于送达方式和适用规则。 | 可以 |
| 具体事项清单 | 原告提供有关伤情和损害的详细信息。 | 通常在早期证据开示阶段进行。 | 可以 |
| 书面证据开示 | 交换医疗授权书、文件、记录、照片和其他证据。 | 通常数月或更长时间。 | 可以 |
| RJI | 司法介入申请将案件提交法院,以寻求司法介入。 | 时间取决于何时有必要进行司法介入。 | 可以 |
| 初步会议 | 法院确定证据开示期限。 | 诉讼早期由法院监督的阶段。 | 可以 |
| EBTs / 座谈取证 | 当事人和相关证人提供经宣誓的证词。 | 安排时间可能需要数月。 | 可以 |
| IME | 原告接受辩方安排的医疗检查。 | 通常安排在取证阶段期间或之后。 | 可以 |
| 合规会议 | 法院审查证据开示是否已经完成。 | 数月期间可能举行多次会议。 | 可以 |
| 证据开示动议 | 一方请求法院强制进行证据开示或解决披露争议。 | 可能增加数月或更长时间。 | 可以 |
| 责任问题简易判决 | 一方请求法官确定责任,或在不就该问题进行审判的情况下驳回请求。 | 动议书面陈述和裁决可能需要数月。 | 可以 |
| 严重伤害门槛动议 | 在汽车事故案件中,辩方可能依据纽约州的严重伤害要求请求驳回案件。 | 可能涉及数月的医疗和法律动议程序。 | 可以 |
| 专家披露 | 当事人披露专家证人及其预期作证范围。 | 通常在接近审判时进行。 | 可以 |
| 开庭备案 | 案件被确认已准备好列入审判日程。 | 这是诉讼的重要里程碑,但距离审判可能仍有数月。 | 可以 |
| 备案后的动议 | 获准的简易判决动议或其他动议仍可能得到裁决。 | 可能还需数月。 | 可以 |
| 和解会议 / ADR | 当事人、法院或调解员尝试解决案件。 |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能反复进行。 | 可以。这正是其全部目的。 |
| JCP / 审判日程 | 在金斯县及其他适用的地方程序中,案件进入审判分配流程。 | 取决于法院积压情况,可能还需数月。 | 可以 |
| 审前会议 | 法院处理和解、证人、证物和审判准备事宜。 | 通常在接近审判时进行。 | 可以 |
| 陪审团遴选 | 选出审理案件的陪审团。 | 就在审判前进行。 | 可以,即使到了现在。 |
| 审判 | 当事人提交证据,由法官或陪审团确定责任和损害赔偿。 | 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可能持续数日至数周。 | 可以,直到案件最终解决。 |
| 上诉 | 一方可以在上诉法院对某些裁决或判决提出异议。 | 可能还需数月或更长时间。 | 可以 |
诉讼流程概览
- 事故与调查
- 医疗治疗与诉前索赔
- 适当情况下提出和解要求
- 提交传票和诉状
- 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 答辩与抗辩
- 具体事项清单
- 书面证据开示要求及回复
- 司法干预申请
- 初步会议
- 原告和被告的证言取证(EBT)
- 独立医疗检查
- 补充证据开示
- 合规会议
- 必要时提出证据开示动议
- 责任问题的即决判决动议
- 适用的汽车案件中的严重伤害门槛动议
- 专家披露与审判准备
- 提交审理事项通知书及准备就绪证明
- 提交审理事项通知书后的动议程序
- 和解会议、调解或替代性争议解决(ADR)
- JCP或适用的当地审判排期程序
- 审前会议
- 审前排除动议
- 陪审团选任
- 审判
- 可能的上诉
那么,纽约人身伤害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从技术上来说,正确答案是每个案件都不同。
实际情况是,诉讼通常耗时远超大多数客户的预期。
即使是相对简单的诉讼,在提交审理事项通知书之前,也可能需要数月的证据开示。涉及多名被告、手术、专家证人、证据开示争议、严重伤害动议、责任问题动议或法院排期拥堵的更复杂案件,在进入审判前可能会持续数年。
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什么都没有发生。诉讼由许多彼此独立的阶段组成,而每个阶段都需要时间。
证言取证可能安排在两三个月之后。然后必须安排独立医疗检查。接着会举行另一次会议。然后有人需要补充证据开示。随后提交一项动议。接着提交反对文件。然后所有人等待裁决。
最终,争议事项通知(Note of Issue)会被提交。
客户自然会问:“太好了,什么时候开庭审理?”
答案可能仍然是:“还没到时候。”
纽约诉讼本质上是一场法律马拉松,而终点线偶尔还会被移到另一间法庭。
为什么案件经常在诉讼期间和解
尽管诉讼可能持续数年,但和解可能早得多,因为诉讼的每个阶段都会为双方提供额外信息,并且可能进一步增加被告所承受的压力。
在证言取证之前,保险公司可能不知道原告会作出多好的证词。在原告完成庭外证言(EBT)之后,保险公司就知道了。
在被告接受证言取证之前,双方可能会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存在争议。在被告作证之后,证据可能会变得清晰得多。
在提出简易判决动议之前,责任可能尚不确定。在法官作出裁决之后,一方可能会获得显著更大的谈判筹码。
在进行独立医学检查(IME)之前,保险公司可能会对医疗证据提出异议。检查结束后,保险承保方又有了一份医疗报告可供评估。
随着审判临近,双方还必须考虑允许陪审团决定结果所涉及的巨大不确定性。
原告面临获得低于预期赔偿的风险,甚至可能败诉。被告和保险承保方面临被判处巨额赔偿的风险。
这种风险往往会为和解创造机会。
提起诉讼并不意味着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另一个重大误解是,一旦律师提起诉讼,案件就必须经过审判。
这是不正确的。
诉讼只是为双方提供调查案件、强制披露信息、获取证词、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并在无法达成和解时最终进入审判所必需的程序工具。
即使和谈同时继续进行,案件也可以得到积极的诉讼处理。
有时,诉讼实际上正是促成和解的原因,因为保险公司最终获得了足够的证据,可以适当地评估索赔。
和解几乎可以在诉讼进程的任何阶段达成
案件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和解。
可以在提交 Complaint 之后和解。
可以在被告答辩之后和解。
可以在证据开示期间和解。
可以在证人证言取证之后和解。
可以在 IME 之后和解。
可以在责任动议之后和解。
可以在严重伤害门槛动议之后和解。
可以在 Note of Issue 之后和解。
可以在 JCP 期间和解。
可以在审前会议期间和解。
可以在陪审员遴选期间和解。
甚至可以在审判已经开始后和解。
并不存在一条神奇的规则,规定诉讼必须经过所有可能的阶段后才能和解。
和解唯一的要求,是双方最终同意可接受的条款。
特殊案件可能有额外步骤
上述流程是传统纽约人身伤害诉讼的一般路线图。某些案件还有额外的程序要求。
针对市政府或其他政府实体的索赔,可能要求在诉讼前提交 Notice of Claim,并且可能涉及根据《一般市政法》第 50-h 条进行的听证。
建筑事故案件可能涉及广泛的《劳动法》证据开示,以及多个总承包商、分包商和保险公司。
医疗过失案件有其自身的程序和专家要求。
汽车事故案件还可能涉及单独的 No-Fault 索赔、无保险驾驶人索赔,或补充无保险/保险不足驾驶人索赔。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能需要法院批准后,和解才能最终确定。
多名被告可能会对其他追加当事人提出交叉诉讼请求和第三方诉讼,从而导致更多诉状、更多证据开示以及更多证人证言取录。
换句话说,这一时间线代表诉讼过程中通常经过的主干道路。纽约州的诉讼程序始终可能增加几个出口、绕行路线和施工路段。
最后的思考
诉讼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而是一系列漫长的程序步骤,旨在整理证据、确定法律争议,并最终使人身伤害案件处于可以和解或进入审判的状态。
这一过程可能会慢得令人沮丧。重大事件之间可能相隔数月,而复杂案件可能需要数年才能选出陪审团。
但漫长的诉讼时间线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等到审判前才讨论和解。
和解有可能在整个过程中随时达成。
有力的证人证言取录可能促成和解。有利的即决判决裁定可能促成和解。关于伤势严重程度的有利裁定可能促成和解。和解会议可能解决案件。陪审团遴选日益临近的可能性,最终可能使所有人相信,妥协突然听起来是个绝佳主意。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和解,诉讼便提供了向法官或陪审团提交证据并获得最终裁决的机制。
因此,当律师告诉客户案件“正在诉讼中”时,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每天都坐在法庭里。
这通常意味着案件正处于一条漫长道路的某个阶段,而这条道路涉及诉状、证据开示、证人证言取录、医疗检查、会议、动议、谈判和审判准备。
遗憾的是,纽约州最高法院至今仍未推出当日送达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仅用于一般教育和信息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诉讼程序、法院规则、期限和要求会因案件事实、当事人、县、法官以及索赔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任何正在处理实际法律事务的人,都应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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