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过纽约州严重伤害门槛法律——《纽约保险法》第 5104 条

纽约汽车事故法中最容易被误解的部分之一,就是“严重伤害门槛”。许多人认为,只要核磁共振成像(MRI)显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肩部撕裂或其他某种伤害,案件就会自动符合严重伤害案件的条件。事实并非如此。仅仅证明伤者接受了数月的物理治疗、接受过注射治疗、看过多位医生,或积累了厚厚一摞医疗记录,也是不够的。这些材料可能有助于支持案件,但并不能自动证明该人员遭受了纽约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伤害。

根据《纽约保险法》,机动车事故中的伤者通常必须证明自己遭受了法律定义的“严重伤害”,才能就疼痛和痛苦获得赔偿。符合条件的方式有多种,包括骨折、严重毁容、永久丧失功能、永久性的后果性功能受限,以及身体某项功能或系统的显著受限。对于许多颈部、背部、肩部和膝部案件而言,最重要的类别是功能显著受限

关键词是“受限”。问题并不只是核磁共振成像是否显示异常。真正的问题在于,事故是否造成了实际限制伤者身体功能的伤害。因此,律师需要围绕客观医学检查结果、事故经过、碰撞机制,以及将所有因素清楚联系起来的解释来构建此类案件。

显著受限与活动范围测试

证明功能显著受限的最有力方式之一,是通过客观的活动范围测试。例如,仅仅说患者颈部疼痛,与记录患者在正常活动范围为 50 度时只能将颈部移动 30 度,二者截然不同。第一种说法描述的是疼痛。第二种说法则提供了可测量的证据,证明该人员丧失了该身体部位的部分正常功能。

因此,应当认真对待活动范围测试。医生应测量受伤身体部位的活动范围,将结果与正常范围进行比较,并说明受限的百分比或程度。如果事故发生数月后受限情况仍然持续,这项证据就会更有力,因为它表明,在最初的酸痛和炎症消退之后,该状况并未简单消失。

因此,在最初几个月后进行测试可能特别有用。这并不意味着纽约法律存在某种神奇规则,使伤害在第 91 天突然变成严重伤害。并不存在这样的规则。后续测试的重要性在于,它有助于证明持续时间。碰撞发生三天后发现的受限情况可能只是暂时的。如果三四个月后仍能客观测量到显著受限,辩方就很难将其视为普通酸痛而不予理会。

一份良好的医疗记录应当从一开始就讲述一个清晰的故事。患者遭遇了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不久接受了检查,有客观检查结果,接受了治疗,并且在后续检查中仍然存在可测量的活动受限。与仅仅提交数百页重复的物理治疗记录、其中只是写着患者继续诉说疼痛相比,这种证据更具说服力。

伤害必须与事故存在关联

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因果关系。即使患者的核磁共振成像显示异常且活动范围受限,保险公司仍可能主张该状况并非由事故造成。辩方可能声称,伤害是由正常衰老、关节炎、退行性变化、先前事故、旧的运动伤害,或碰撞前已经存在的其他状况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主治医生不能只是简单地写一句:“这些伤害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医生应当解释为什么存在这种关系。如果患者在事故前没有颈部不适,却在事故后立即出现颈部疼痛和活动受限,这段病史就很重要。如果核磁共振成像显示了医生认为与创伤相符的检查结果,医生应当对此作出解释。如果患者原本就存在某种状况,医生应解释事故是造成了新的伤害,还是使原有状况显著恶化。

律师还应尽早调查以往的事故和医疗情况,而不是等着辩方去发现。如果客户五年前曾遭遇另一起事故,假装这件事从未发生,只会在以后造成问题。更好的做法是取得相关记录,了解之前受伤的部位,并让主治医生解释原有状况与本次事故所致伤害之间的区别。

因此,一个有力的严重伤害案件应当证明,事故并不只是碰巧与医疗症状发生在同一时期。证据应当表明,事故确实造成了所主张的状况。

创伤引发的伤害非常重要

处理脊柱伤害时,这一点尤其重要。保险公司经常主张,椎间盘突出和膨出属于退行性变化,可能在事故发生前就已存在。有时这种主张成立,有时并不成立。关键在于,医学证据能否区分普通的退行性变化与由创伤造成或加重的状况。

医生应考虑患者的年龄、先前症状、既往病史、核磁共振成像结果、身体检查、症状出现的时间,以及事故的性质。如果患者在碰撞前没有症状,却在碰撞后立即出现严重症状,这就是因果关系分析的一部分。如果医生认为碰撞加重了既有状况,也应清楚说明,而不是简单地忽略该既有状况。

这正是高质量医疗报告极为重要的地方。报告不应只是重复核磁共振成像结果,而应解释这些结果意味着什么、是否与创伤相符、造成了哪些功能受限,以及医生为何认为这些受限是由事故造成的。

事故机制有助于证明因果关系

案件的第三个部分,是许多律师没有充分展开的问题:碰撞的实际机制。如果保险公司准备主张撞击过于轻微,不足以造成所声称的伤害,那么律师就需要证据来证明碰撞期间实际发生了什么。

这意味着要取得两辆车的照片、维修估价、最终维修账单、拖车记录、警方报告、车辆受撞位置的信息,以及任何结构性损坏的证据。在较为严重的案件中,事故重建专家或生物力学专家也可能有助于解释碰撞力如何使当事人的身体移动,以及这种移动是否足以造成所声称的伤害。

例如,假设发生了一起追尾事故,而辩方将其描述为轻微的“碰了一下”。如果照片显示车身面板被压毁、部件破损、进行了大量维修、车辆被从现场拖走,并且有数千美元的损坏记录,那么律师现在就有证据可以质疑辩方对碰撞的描述。

我经常会密切关注涉及约2,500 美元或以上有记录财产损失的案件,因为高额维修费用有助于证明事故涉及了相当大的作用力。不过,必须正确理解这一点。纽约法律并未规定车辆损失达到 2,500 美元就会自动证明存在严重伤害。法律上并不存在 2,500 美元的财产损失门槛。

维修费用只是证据的一部分。现代车辆配备摄像头、传感器、车灯、电子设备和昂贵的车身部件,因此即使损坏相对轻微,有时也可能需要数千美元进行维修。这就是律师应审视整体情况的原因,包括照片、损坏位置、损坏类型、维修记录、撞击方向,以及车内乘员的移动情况。

当这些事实与医学证据相符时,案件就会有力得多。如果车辆从后方遭受猛烈撞击,乘员身体前后甩动,患者立即主诉颈部和背部疼痛,医生记录了活动受限,而且后续测试继续显示显著受限,那么事故与伤害之间就形成了逻辑联系。

核磁共振成像是证据,而不是整个案件

这可能是律师和受伤客户都需要了解的最重要教训。核磁共振成像很有用,因为它可以显示身体内部的情况,但仅凭核磁共振成像无法讲述完整的故事。一个人可能有椎间盘突出,却没有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著受限。另一个人则可能同时存在核磁共振成像异常结果、活动范围大幅丧失、无力、疼痛、工作困难,以及持续的功能问题。

第二种案件更容易解释,因为律师可以证明这种医疗状况如何实际影响该人员。

治疗同样如此。每周接受三次物理治疗并持续六个月,并不会自动满足严重伤害门槛。治疗可以支持案件,但重要的问题是医学证据究竟证明了什么。患者是否存在客观的功能受限?这些受限是否经过测量?是否持续了一段时间?医生是否解释了事故与伤害之间的联系?是否处理了既有状况的问题?将事故本身视为伤害原因是否合乎情理?

这些问题远比简单计算客户参加了多少次物理治疗更重要。

从一开始就构建严重伤害案件

律师不应等到保险公司提出简易判决动议时,才开始考虑严重伤害门槛。案件从一开始就应围绕这一门槛进行构建。

立即取得车辆照片和财产损失记录。查明客户是否曾遭遇过其他事故或伤害。确保主治医生掌握准确的病史。取得客观的活动范围测量结果,并进行有实质意义的后续检查。如果辩方很可能主张存在退行性变化,应确保主治医生对此作出说明。如果碰撞造成重大损坏,应保存能够显示事故机制的证据。

目标是形成一个清晰可信的完整事实脉络。事故造成了创伤。创伤造成或加重了某种医疗状况。该医疗状况导致了可以客观测量的功能受限。这种受限持续了足够长的时间,且严重程度足以符合纽约严重伤害法的要求。

简单来说,一个有力的门槛案件应当将事故、伤害和功能受限联系起来。

核磁共振成像显示解剖结构。治疗记录显示患者接受了医疗照护。财产损失有助于解释碰撞。活动范围测试证明功能丧失。医学意见确立因果关系。当所有这些要素相互支持时,律师在应对严重伤害门槛动议时就拥有有力得多的案件。

赢得门槛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拥有篇幅最长的核磁共振成像报告或最厚的医疗档案,而在于用客观证据证明,事故造成了真实伤害,并显著影响了该人员的身体功能。